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1 锅炉房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的有关规定。
16.1.2 锅炉烟气除尘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除尘器对负荷适应性等。
16.1.3 当采用单一除尘装置不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时,应设置多级或组合除尘工艺。
16.1.4 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
    2 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
    3 应设置密闭输送和密闭存放灰尘的设施,收集的灰尘应能综合利用。
16.1.5 锅炉烟气脱硫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二氧化硫初始排放放度;
    2 烟囱监测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脱硫剂资、源情况;
    6 脱硫副产品利用条件;
    7 脱硫工艺的适应性等。
16.1.6 有碱性工业废水可利用的企业,燃油锅炉房或采用水力冲灰渣的燃煤锅炉房,宜采用除尘和脱硫功能一体化的除尘脱硫装置;一体化除尘脱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腐措施;
    2 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设置灰水分离设施,外排废液应达标排放;
    3 应采取防止烟气带水和在后部烟道及引风机结露的措施;
    4 严寒地区的装置和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 应有pH值、液气比和二氧化硫出口浓度的检测和自控装置。
16.1.7 当采用湿法脱硫工艺时,低温烟道应设置排水点,并应采取防腐措施。
16.1.8 循环流化床锅炉,当炉内脱硫不能满足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时,应设置炉后烟气脱硫装置。
16.1.9 锅炉烟气脱硝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NOx 排放限值及排放总量的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供热负荷的稳定性;
    6 反应剂资源情况;
    7 脱硝副产品利用条件:
    8 脱硝工艺成熟程度等。
16.1.10 选用的煤粉、燃油、燃气锅炉,均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16.1.11 锅炉房烟气排放系统中采样孔、监测孔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工作平台。
16.1.12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16.1.13 锅炉房干煤棚、煤库和灰渣场周围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

条文说明

16.1.1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包括燃料燃烧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及非燃烧产生的工艺粉尘等,对这些污染物均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经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国家现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均有规定,同时还要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标准的规定。
16.1.2 本次修订将锅炉烟气除尘的方式从除尘器扩展到了除尘工艺,是符合我国除尘技术发展的。目前,国内可采用的除尘器的型式多种多样,如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电袋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等;在实际工程中,往往结合脱硫脱硝的需要,采用协同脱除的工艺,如低低温电除尘、一体化脱硫除尘装置等,为取得高效率低造价、低耗能的效果,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除尘工艺。
16.1.3 实际工程中,若选择一种除尘装置不能满足环保指标时,要采取多级或多种工艺组合。如选用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不满足要求,后端可增加一级湿式电除尘器。
16.1.4 为了延长使用寿命,除尘器及附属设施要采取措施防止腐蚀和磨损。密封可靠的排灰机构是保证除尘器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对于除尘器收集下的烟尘,要有密封排放、妥善存放和运输的设施,以避免烟尘的二次飞扬,影响环境卫生。除尘器收集的烟尘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已较成熟。
16.1.5 本条对脱硫工艺的选择给出了条件,便于在设计中掌握。
16.1.6 本条针对有碱性工业废水可利用的企业、燃油锅炉房或采用水力冲灰渣的燃煤锅炉房,从综合利用角度出发提出了要求本条规定了采用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适用条件,并提出了对该装置的要求,以保证装置的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的二次转移。在装置中设置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检测和自控装置,可保证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脱硫效果。
16.1.7 目前,燃煤锅炉多采用湿法脱硫工艺,具体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462执行效果基本能满足环保排标要求湿法脱硫后的低温烟气一般含水较多,一定要做好排水措施;对于混凝土和金属烟道,要做好防腐设计。
16.1.8 经多年运行研究,在循环流化床锅炉中采用炉内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使排放烟气达到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是一项成熟的技术,应予推广使用。由于环保排放限值越来越严格,单纯的炉内脱硫往往不能够满足要求,此时应设置炉后烟气脱硫措施。
16.1.9 本条对锅炉烟气脱硝工艺的选择给出了条件,便于在设计中掌握。
16.1.10 对于利用燃烧器的煤粉锅炉、燃油、燃气锅炉,要从源头上对氮氧化物浓度进行控制,其方法有选用低氮燃烧器、选用炉内带有烟气再循环方式进行低氮燃烧的锅炉、采用烟气再循环等,实际工程中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6.1.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0t/h(14MW的锅炉,要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的规定连续监测装置离地高度大于2.5m时,均要求设工作平台和梯子。
16.1.12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于式机械除灰渣处,在运行中均是严重产生粉尘的地点,要设置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罩或局部抽风罩,以进行局部除尘。此装置与运煤系统应按本标准第11.2.17条要求实现连锁自动开停。
    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
16.1.13 由于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严格,为了防止粉尘的扩散,大型锅炉房多采用封闭煤库和密闭灰仓、渣仓。对于采用干煤棚或灰渣堆场,要采用防尘网等掩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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